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解答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2023年9月15日起买球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废止,省厅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试点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审批。
答: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生成的ZBB数据包及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报送至省厅,再由省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线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②持有省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省厅核发的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期?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办理流程:企业注册并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法人用户账号,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①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的资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厅审批的资质、企业通过直接换证或简单变更等方式将原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换成省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述资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
②省厅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核发的资质证书(包括升级、增项、换证、简单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重新核定等方式取得的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延续前需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4、持有原住建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企业资质核查申请);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原住建部证书(证书编号:D135*****/A135******/B135******/E1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持有部批资质证书没有换成省厅资质证书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6、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主要人员业绩是否需要“全国建筑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答:以建造师带业绩方式申报的,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可查的,不考核数据等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的,基本工程信息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
7、持有下放试点审批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材料要求:①企业资质核查申请(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企业资质核查申请);②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 授权委托书);③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5*****/A235******/B235******/E235*****)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持有的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又有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试点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后如何打印证书?
答:需要先办理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的延续事项,待延续换证取得部批新证书后,至省厅系统提交换证申请。例如:A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先至住建部办理建筑一级资质延续,取得证书后再至省厅系统提交市政二级资质的换证申请。
答:不需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2),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无需办理延续,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闽公网安备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Copyright © 2002-2023 买球网·365(中国)官方网站入口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备案号:辽ICP备15014967号-1